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全国每年奖励5万名)。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的3%。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全日制中职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职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的20%;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中职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所有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定和组织上报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班成立由班委会成员、宿舍长组成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班主任的主持下,具体负责本班学生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选及发放监督工作。
第三章 奖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高职生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中职生平均每人每年1500元。其基本申请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义务,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测》及学校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专业,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及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其基本申请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义务,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测》及学校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专业,勤奋好学,积极上进;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内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综合测评分名列本班排名前10%、本系排名前10%以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其基本申请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义务,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测》及学校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专业,勤奋好学,积极上进;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综合测评分名列本班排名前20%、本系排名前20%以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二条 凡个人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取消其受助或评奖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不符合助奖条件者;
2.有吸烟、酗酒或其它不良嗜好者;
3.经常出入录像厅、游戏厅、网吧及营业性舞厅者;
4.受到纪律处分者;
5.有其它违纪或者不良行为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名额确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国家助学奖学金指标,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各系国家助学奖学金学生名额。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凡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评审表》。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同时还要出具村、乡(镇)、民政局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五条 班级推荐。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生个人申请及本人实际情况,向本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本班国家助学奖学金候选人。
第十六条 各系评选。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对班级推荐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候选人,并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一步调查了解学生实际生活及家庭经济情况,认真审核各系评选推荐的享受国家助学奖学金学生的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院务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学院审定。院务会议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九条 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院审定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以现金形式按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发放,打入受助学生伙食卡,同时告知学生家长。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给家长寄发喜报,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系、各班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生活及家庭情况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三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助奖资格,并收回所发助学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把助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学院《学生手册》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