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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管理

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及对象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的重大措施,也是我院资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途径。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开办,国家财政贴息,针对在校学生进行的一种信贷方式。适用于我院就读的无力支付学费和日常生活费的全日制高中毕业的高职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

(四)学习成绩良好,无补考、缺考现象,新入校学生高考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数线,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在校期间无经济来源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应承诺正确使用贷款,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在校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化情况;

(七)符合经办银行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一)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报批,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原则上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十月份到各系辅导员处领取《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贷款申请表》。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提供以下资料:

⑴新生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⑵本人及家长身份证复印件;

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⑷当地信用社出据的未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证明;

⑸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四)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于每年十月下旬交各系辅导员,由辅导员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根据上报情况统一组织学生填写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

依据省教育厅、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下达的贷款分配额度以及学生贷款申请,由各系按“看、注、审、荐”的原则,对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并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编制名册,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推荐,由学生工作部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银行审批。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一)学院接到银行同意发放贷款学生名单后,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学生办理填写贷款合同、委托书、贷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二)每学年学费、生活费贷款由学院核实后,交经办银行转到学院指定的财务帐户,生活费由学院财务处发放至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变更

(一)贷款学生要求停止贷款和提前还款的,可通过学院向银行申请终止发放贷款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二)学生在贷款期间转学的,由学院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好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

(三)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居住地变更、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各系应及时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银行,根据银行要求,贷款学生或家长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学院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利息

(一)贷款学生申请的学费金额不得超过学院规定的学费标准,生活费按学院所在地消费水平予以确定,最多不超过3000元。

(二)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中的规定执行。

(三)按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货款合同》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以后的利息由学生自付。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㈠学院设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部、财务处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及相关适宜。

㈡贷款学生的考核及教育

(1)各系对获得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品德等方面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是否继续发放学生贷款的意见报学生工作部。

(2)各系、各班级要对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诚信教育,培养广大学生树立信誉意识,养成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

㈢贷款学生档案的建立

(1)学生工作部建立贷款学生管理档案,各系每年应当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思想表现情况,如实填写好《国家助学贷款人考核表》报学生工作部。

(2)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住所地变更、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对其贷款档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条  毕业离校还款和其他手续

(一)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书,确保毕业后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协议。

(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离校前由各系、学生工作部组织与学院签订承诺书。

(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未办理以上手续或未提供上述资料的,学院将暂缓办理其离校手续。

(四)各系、学生工作部应当根据银行的通知,及时协助促收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停发国家助学贷款或停发校内资助的处理: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二)获得助学贷款后有补考、重修科目者;

(三)在校期间消费与收入不相符,不勤俭节约,有挥霍浪费现象者;

(四)在校期间有纪律处分者。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离校后,不履行借款合同,学院将配合有关部门,将资料输入国家助学贷款咨询系统,向社会新闻媒体公告其行为。

第十三条  其它未尽事宜及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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