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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和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学籍注册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持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四、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1、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认定工作的宣传、组织、监督、指导、标准确定、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建立等工作。

2、各系成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专职辅导员和部分班主任、学生干部组成,负责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认定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学生干部代表2人,学生代表3人组成。具体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五、认定标准

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认定时可参照下列标准: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2、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4、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农村五保户或城镇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家庭的子女;

5、来自偏远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6、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7、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8、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9、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10、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

11、家庭所能提供月生活费在190元以内(武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学生。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必须的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违反规定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七、认定时间及程序

1、每学年开学时,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各系、班级立即成立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报各系认定工作组备案并在系内公示,各系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备案,并公示。一年级新生于军训结束后第一至二周内进行认定,二年级以上学生于每年9月中旬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认定。

2、认定工作启动后,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出具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新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随录取通知书寄送,二、三年级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到学生工作部办公室领取。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相关证明材料,结合申请人在校期间的表现、日常生活消费、同寝室同学的意见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再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5、系认定工作组对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名单和档次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按程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后无异议则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审核。    6、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汇总各系上报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结果反馈各系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八、认定管理

1、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和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和各系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保障。

4、对于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审批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安排、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社会资助金、爱心基金、学费减免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生活节俭,无挥霍浪费行为。

九、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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